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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并努力学习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的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院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六)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与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此前已经签订贷款合同的,仍然有效且继续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时间为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借款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学工部(处)或教务处开具的在读证明;

 (三)乡级(含乡)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的审核

 (一)申请学生所在的各院系相关工作负责人要对学生困难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与学生家长联系核实确认无误,将材料递交至学工部(处)。

 (二)学工部(处)对学生困难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经办银行审批。

 (三)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批,审批结束后,经办银行将统一安排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进行签约。

第八条 借款合同

 (一)经办银行、申请学生及学工部(处)相关负责人三方到场签订借款合同,放款单据等材料。

 (二)合同签署工作完成以后,经办银行对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学生留存的合同页寄回学校,由学工部(处)发还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经办银行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尽快将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二)学校负责将收到的贷款冲抵学生学费。已经交纳学费的由财务处退还给学生本人。

 (三)经办银行可向学校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与展期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为3年。

 (二)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内向学校递交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提交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继续享受在校生贴息。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实际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的71日开始计付利息。

 (三)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是约束法律双方的法律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但以下情况除外: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意向发放时,借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一般先向银行还清本息,由学工部(处)出具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如确实无力偿还本息,必须先由学工部(处)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向银行建议取消其助学贷款资格

 (一)未如实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隐瞒家庭经济收入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贷款,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分;

 (二)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学习成绩差,不能如期毕业及取得学位的。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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