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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控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全体在校师生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所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不设置吸烟室。

  第三条  校内室外部分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张贴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语。

  第四条  明确分工,形成“学生工作部(处)、院系分管学工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四级监督管理体系。

   (一)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各院系学生控烟工作。联合后保处、教务处、宣传部、各院系分管学工领导,成立学校学生控烟监督执行工作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内控烟抽查。

 (二)以院系为单位,落实控烟责任制。由各院系具体负责所在院系控烟举措的制定、监督和执行。

  (三)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前期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5·13世界无烟日”、 “世界癌症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控烟教育。具体监督执行所在班级学生的控烟工作。

  (四)学生干部负责所在班级学生的控烟工作,做到率先示范,带头禁烟,自觉远离烟草。

 第五条  学校全体师生具有监督、举报学生违反控烟规定的义务和权利。

 第六条  学生控烟惩处细则如下:

 (一)学生违反控烟规定一旦被当场发现或被举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学生本学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同时扣减该学生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或实践学分。学生工作部(处)作情况记录。

  (二)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生违反控烟规定情况,将汇总名单定期在校内教学楼、公告栏、宿舍楼等公共场所和学校网络公众平台进行公告。

(三)学生违反控烟规定超过两次,且没有纠正意愿情节严重的,依据《上海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违反控烟规定超过三次,且没有纠正意愿情节严重的,依据《上海戏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取消该学生校内住宿资格。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无烟寝室、执行控烟规定情况良好的学生寝室和学生控烟工作中表现较好的院系,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控烟不力的院系,学校给予批评提醒。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所有条款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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