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沪财教〔2014〕3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我校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名额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工部(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之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工部(处)结合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内,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资助资金。
1.退学、休学;
2.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3.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4.学校认定的可暂停资助资金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