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评选高校优秀毕业生是对广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评选表彰的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文化艺术人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凡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为评选对象。

 上海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5%,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教委的要求执行。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l、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服务,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能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能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本科生在校期间

 同学年度获得两次及以上奖学金者,不含新生奖学金、外语学习单项奖、综合素质测评优异奖、集体奖学金。

6、本科生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一次校级个人一等奖学金或者一次市级奖学金或者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市级奖项及校级荣誉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上海艺术人才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

7、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详见《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在大四学年,学工部根据上海市教委的相关通知精神确定每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人数。

2、评选优秀毕业生应采取推荐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先以院系为单位推荐,并将推荐的名单在院系公示3天,再由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和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后,分别报分管领导、上海市教委批准。

四、经公示无异议,且学校批准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上海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经公示无异议,且市教委批准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市教委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部。


[返回]

部门动态

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