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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学助〔2020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且已完成各项缴费义务,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三)担任一定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同等条件下第二课堂实践学分分值高者优先推荐;三年级以上同学曾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上海市教委分配而定。

第七条 各院系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学生处分配而定。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的成员同时也是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具体负责评审工作,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各院系发布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后,将申请学生名单及推荐材料汇总至院系;

3、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院系评审小组,负责开展院系评审工作,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4、学生处负责汇总和复审各院系上报的学生名单和推荐材料,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分配名额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

5、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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