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2020年9月)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文化艺术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上海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为评选对象,且能按学制要求正常毕业。
上海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人数的8%,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按上海市教委的要求执行。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集体服务,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3、能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能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4、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5、本科生在校期间
同学年度获得两次及以上奖学金者,不含新生奖学金、外语学习单项奖、综合素质测评优异奖、集体奖学金。
6、本科生评选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必须获得一次校级个人一等奖学金或者一次市级奖学金或者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市级奖项及校级荣誉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宝钢优秀学生奖、上海艺术人才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
7、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办法详见《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1、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在大四学年,学工部根据上海市教委的相关通知精神确定每年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及人数。
2、评选优秀毕业生应采取推荐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先以院系为单位推荐,院系在推荐过程中应充分坚持公平、公开、公证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听各方面的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将推荐的名单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天,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在初步审核之后召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会议,由学工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部组成的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在校内公示7天后,报分管领导、上海市教委批准。
四、经评审、公示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授予上海戏剧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经市教委批准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市教委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评选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学工部。